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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视机用10年自燃 厂商应明示安全使用期

   日期:2010-03-20     来源:衢州晚报    评论:0    
核心提示: 平时用得好好的一台彩电,3月15日晚上看着看着却突然起火了。柯城区横路乡吴家村村民潘信潮遇上了这事,他把销售这台彩电的市区上街

平时用得好好的一台彩电,3月15日晚上看着看着却突然起火了。柯城区横路乡吴家村村民潘信潮遇上了这事,他把销售这台彩电的市区上街某家电卖场投诉到工商部门。

据记者了解,潘信潮家的这台21英寸的品牌彩电,是2000年在市区上街一家家电卖场买的。3月15日那天晚上6点多,家人正在看电视,电视机却突然起火,把电视柜、窗帘以及电视柜后面的墙都烧黑了。

3月16日,市工商局上街工商所联系了商家,一起赶到消费者家里查看。根据查看的结果,工商部门表示,虽然这台彩电已经超过了“三包”期,按照购买时商家和消费者的约定,商家不再对彩电出现的问题承担责任;但是,电视机属于电子产品,与食品一样,是限期使用的产品,按照相关规定,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可是,该消费者表示,自己购买、使用近10年,从未听说、也未看到过有关安全使用期的标识或说明。对此,商家承认,这台电视机的安全使用期是8年,销售时没有告诉消费者,产品上的确没有标识。

“安全使用期是8年,消费者已使用快10年,很明显,这台彩电属于超过安全使用期限的产品,是存在自燃或者爆炸的安全隐患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厂家和商家对过了这期限的产品不再承担责任,但前提条件是厂家和商家在出厂或者销售时,在产品上或产品说明书上有明显标识,尽到告知义务。”上街工商所工作人员相告。

在工商所工作人员的调解下,终商家答应给消费者更换一台全新的同品牌21英寸彩电。

(记者徐桂丽通讯员蓝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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