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备案不得采购
本报讯记者昨日从市质监局计量处获悉,即日起,凡在我市市区内生产、经销、使用热量表的企业或个人,在销售、安装前都应到该处进行登记备案,未经备案产品将不在供热企业采购范围之内。
据悉,为加强对热量表的质量管理,市质监局近日下发关于加强对全市热量表依法开展计量监督管理的通知,推行热量表登记备案制度,指出凡在我市市区内生产、经销、使用热量表的企业或个人,在销售、安装前应到市质监局计量处进行登记备案;待县(市)推行分户计量后,按照区域管辖的原则,县(市)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登记备案工作,并指定到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申请计量检定。
通知要求,供热企业应选型、采购在市质监局备案过的产品,未经备案的产品一律不得纳入选型、采购范围。供热企业应将所需招标、选型的技术指标上报市质监局,由质监部门指定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对招标样品进行检定,供热企业在检定合格的企业中,择优招标、选型。供热企业及安装单位应按规定在安装前将热量表送至指定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进行首次强制检定,并按规定进行周期检定。
即日起一周时间内,质监部门将帮扶我市辖区内各生产、经销、安装及使用热量表单位自查自纠,按照规定规范热量表的备案、检定、招标选型工作,在10月15日前整改到位。未整改到位的,下发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将由市局稽查大队依法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