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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电专家称对互联网电视必须严格监管

   日期:2010-06-23     来源:中关村在线    评论:0    
核心提示:  6月21日晚间消息,对于互联网电视所引发的争议,近日,一位接近广电决策核心圈的专家给新浪科技发来文章,称对互联网电视内容服务必须

 6月21日晚间消息,对于互联网电视所引发的争议,近日,一位接近广电决策核心圈的专家给新浪科技发来文章,称对互联网电视内容服务必须严格监管,仅有统一标准远远不够。此前,广电总局下发了两个文件:《互联网电视内容服务管理规范》和《互联网电视集成业务管理规范》。根据这两份文件的规定,目前各家彩电厂商开展的互联网电视业务几乎都属于尚未被广电总局授权的范畴,这意味着所有的自建平台都将作废。

  以下为该专家文章全文:

  电视终端是目前我国为普及的信息终端,是文化传播的重要渠道,是舆论宣传的核心阵地。对针对电视终端提供的内容服务实行严格监管是国家政治稳定与社会稳定的必然要求,是信息内容传播安全的需要,是我国国情所决定的。电视内容监管部门严格监管互联网电视服务是职责所在,相关内容服务提供者主动接受监管同样是使命使然。对互联网电视服务严格监管符合三网融合新政中有关信息服务安全以及IP电视集成播控由广电监管的相关规定。

  针对电视终端的内容服务标准不能因为技术的变革出现不一致。技术的变革使受众通过无线、有线、卫星、互联网等多种渠道均能接受到基于电视终端的电视服务,但不能因为渠道的多元化而使这种电视内容服务出现多重标准。因为电视终端不仅是一个娱乐终端、信息终端,更重要的是一个舆论引导阵地,娱乐服务可以充分竞争,但舆论引导只能有一个标准。如果允许对电视终端提供灰色、低俗甚至色情内容,我国的有线付费电视、卫星付费电视早就发展起来了,也轮不到还要通过互联网电视平台来实现。

  对内容实施有效监管仅有统一标准还远远不够。数十年内容监管经验表明,为确保内容传播安全,除了统一标准外,还必须对内容集成播控、内容发布和分发、用户接收等进行全面监管。其中,内容集成播控、内容发布与分发是监管的关键环节,必须实行牌照式管理,并由具备集成能力和内容资源的机构来运营。内容传播渠道运营商也必须肩负内容安全的责任,在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发生冲突时必须优先社会效益。当前互联网内容监管面临的难题与网络运营商仅对资本层面负责有直接关系,互联网电视监管中必须从政策设计上避免相同问题再现。

  对互联网电视服务严格监管有利于互联网电视健康发展。互联网电视是电视机生产厂商开发出来的一种新型家电产品和服务形态,是技术进步的一种表现,对电视产业的创新与发展具有重要积极意义。但家电厂商直接经营互联网电视服务显然不符合我国国情和现行监管制度。它不仅对电视内容的传播安全带来忧患,诸如电视厂商的内容服务平台公然传播低俗甚至色情内容,而且还有违电视内容产业公平竞争的原则,因为这些平台大量提供没有版权和非合理版权的内容。另外,事实也表明,电视机厂商希望通过内容服务产生增值的想法也很难变成现实。因此,电视机厂商开发好自身的电视机产品,将互联网电视服务的集成和内容提供交由有内容运营经验的机构运作,共同打造完整产业链,实现产业链各环节的共赢,是互联网电视健康发展的必由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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